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景德镇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景德镇旅游产业的决定》(景党发[2012]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7]4号)和《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包括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推进我市旅游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原则及资金分配方向,对市旅发委提出的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四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收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有关的资料数据,对实施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五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重点项目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全市重大旅游项目、乡村旅游提升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景区品牌创建与提升。
(二)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市本级开展的景德镇整体形象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
(三)旅游规划发展研究及规划体系编制。主要用于支持旅游规划创新,编制全市及跨区域旅游合作规划及旅游新业态规划等。
(四)其他对提升旅游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旅游业发展态势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编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本市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结合财力状况,安排年初预算资金并下达预算。
第九条 市本级、县(市、区)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库中遴选,做到市级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一经下达,即可进行项目对接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员审定后,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及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