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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级外向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外向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景德镇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向型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开放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商务局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全市工作实际,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最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方案;

(三)负责组织和受理项目申报;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对市商务局提出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会同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对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对象、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对象

(一)拨付对象

组织开展全市商务活动、招商引资工作单位

(二)补助重点

1、补助组织全市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推介活动,扩大我市有效投资等工作经费;

2、补助组织或承办的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工作经费(含商务接待等费用);

3、补助全市招商引资宣传资料工作经费(含全市招商引资宣传片、招商项目册、招商指南等资料制作);

4、补助商务(招商)载体创新建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工作经费;

5、补助市委、市政府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采用按项目申报拨付方式进行分配。

主要指符合上述补助重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前提条件

(一)申请拨付经费项目必须符合补助重点。

(二)申请单位财务必须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不良信誉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所需资料

(一)申请项目具体工作方案;

(二)申请项目资金报告。

第十四条  申报、审核程序

因项目需要申报专项资金的,由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申请补助资金,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商务局,由商务局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分管市长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  对于经市政府分管市长批示拨付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如需变更、终止、取消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及时告知市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后,要及时按要求对项目开展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财政局,说明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项目,市商务局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部门管项目、财政管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使用等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活动的过程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已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收到专项资金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得挤占挪用。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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