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安全性,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景德镇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鼓励引导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 结余资金按照《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绩效评价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工信委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工作实际,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制定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最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对市工信委提出的资金支持方案或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会同市工信委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对经批准的资金项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方式
第九条 扶持对象: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工业发展的相关部门。
第十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三类进行切块管理并规范使用:
(一)工业发展考核奖励资金。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40%,主要用于奖励为工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为促进企业发展做出了显著成效的有功单位。资金具体使用由市工信委负责。
(二)工业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40%。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工业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品牌战略、企业上市、“两化”融合、园区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等工作推进。资金具体使用由市工信委负责。
(三)促进工业发展工作资金。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20%。其中,日常工作资金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5%,机动应急资金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5%。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有关工业发展的调研、考察、咨询、规划、招商、培训、会议、宣传等活动及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工作等方面的支出。资金具体使用由市工信委负责。机动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工业领域突发应急事件和维稳工作,以及有关工作机动费用的支出。资金具体使用由分管副市长负责。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资金的单位:
(一)在市级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能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三)遵纪守法、管理科学、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商业信用良好;
(四)服务工业发展的相关部门等。
第十二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到项目)是由符合项目条件的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工信委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核后,形成使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对于申报使用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市工信委向市财政局出具资金申请材料(包括资金申请函、内部审核程序相关材料、相关业务制度规定等)。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委出具的材料,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项目经费,经费拨付可视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拨付方式(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后,市工信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拨付。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如需调整预算的,由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涉及重大资金预算调整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按照“部门管项目、财政管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使用等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负责对资金使用活动的过程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