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财政政策 >> 专项资金
景德镇市市级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安全性,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陶瓷产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景德镇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市陶瓷产业发展局主导,专门用于陶瓷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  市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绩效评价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陶瓷产业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陶瓷产业发展局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全市陶瓷产业发展工作实际,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最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向社会公开告知;

    (三)负责组织和受理项目申报、考察、组织评审,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机构;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对市陶瓷产业发展局提出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会同市陶瓷产业发展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方式

    第九条  扶持对象: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陶瓷企业、院所。

    第十条  使用范围:陶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全市陶瓷市场开拓、陶瓷市场整顿、陶瓷招商引资、陶瓷行业宣传、陶瓷安全生产,以及陶瓷企业在陶瓷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产业转型升级、品牌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第十一条  资助方式:计划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其中30%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陶瓷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产业转型升级、品牌建设项目和成果;另70%用于陶瓷市场开拓(组织国内外展会、拓宽陶瓷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等)、陶瓷市场整顿、陶瓷招商引资、陶瓷行业宣传、陶瓷安全生产,以及组织陶瓷科研、设计人员外出调研、考察、学习等。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的前提条件:申报单位要在市级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能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遵纪守法、管理科学、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商业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和审核程序:

    1. 由符合条件的陶瓷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项目和成果情况报告书,市陶瓷产业发展局相关科室对申请进行实地调研初评。

    2. 市陶瓷产业发展局组织陶瓷行业专家对项目和成果的创新性等方面现场进行评审,并由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评审过程由市陶瓷产业发展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3. 评审结果呈报市陶瓷产业发展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审定。

    4. 获支持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在市陶瓷产业发展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资料由市陶瓷产业发展局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扶持以外的资金主要用于陶瓷市场开拓(组织国内外展会、拓宽陶瓷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等)、陶瓷市场整顿、陶瓷招商引资、陶瓷行业宣传、陶瓷安全生产以及组织陶瓷科研、设计人员外出调研、考察、学习等方面的,由市陶瓷产业发展局按照项目类型,分阶段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项目经费,经费拨付可视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拨付方式(针对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如需变更、终止、取消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市陶瓷产业发展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后,要及时按要求对项目开展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陶瓷产业发展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陶瓷产业发展局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抄送市财政局,说明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项目,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于重大项目或者涉及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可邀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部门管项目、财政管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陶瓷工业发展局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使用等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陶瓷产业发展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活动的过程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陶瓷产业发展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已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市财政局和市陶瓷产业发展局共同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收到专项资金后,项目单位要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陶瓷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