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财政部门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财办[2011]1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请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财政票据结算,不得随意提高票据价格。
附件:如文。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票据 工本费标准 通知
bt365.com办公室 2011年2月18日印发
共印8份